【刑責上身】空置稅細節出台 發展商虛報可監禁1年
時間: 2019-07-17 (Wed) 1007

【橙訊】醞釀多時的一手樓空置稅細節終於出台,運房局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,如果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獲發佔用許可證(俗稱「入伙紙」)達12個月而未有出售,或者未按市價出租超過6個月,就要繳付空置稅,金額相當於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2倍。
為了堵塞漏洞,如果發展商將單位轉售關聯公司,即「左手交右手」,仍要繳付空置稅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將於4月1日審議相關建議。若草案獲通過,會於憲報刊登起3個月後實施。
局方建議,如發展商沒有如期申報,可被判罰2.5萬元;至於較嚴重罪行,例如發展商在提交申報時作虛假陳述等,可判處10萬元及監禁1年。若有關罪行是發展商的高級人員,例如公司董事、秘書或經理同意縱容下干犯,有關人員亦屬犯罪。
局方又建議,若被裁定干犯上述罰則的人,除了上述罰則外,犯罪者亦要被判罰款,最高罰款為該罪行而少徵收的「額外差餉」款額3倍。
同時亦建議豁免某些物業徵收空置稅,包括政府或公職人員法團持有物業、資助房屋或過渡性房屋、由市建局持有並預留作安置受重建項目影響的合資格人士物業、持牌酒店及旅館、醫院、護養院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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